为坚决有效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保障专项行动顺利开展,长治中院成立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信息汇总、督察督办等工作。

为推动建立健全打击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有效提高专项打击效能,保证惩处到位,发挥好震慑警示效能,7月17日,沁源法院对六起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此次集中宣判还同时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庭审直播。

集中宣判案例:

一、张某某盗窃案。

查明事实: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受他人雇佣,将盗挖2棵油松装在车上,送至山东省泰安市销售,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盗挖的2棵油松树价值共计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二、孔某某盗窃案。

查明事实:年7月2日,被告人孔某某为石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张某某(另案处理)运输盗挖的2棵油松树。当日22时许,孔、张等人将2棵油松装在车上,由张开车运送至山东泰安市销售,后张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盗挖的2棵油松树价值共计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三、陈某某盗窃案。

查明事实:年8月10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刀具进入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岩沟盗挖1株柏树带回家中。张某当天上午来到陈某某院内以元钱的价格购买该株柏树。当日下午3点左右,张某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盗挖的1株柏树价值为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年8月30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元。

四、郭某某盗窃案。

查明事实:1、年4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受他人雇佣驾驶其货车在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邢村附近山上装载张某某盗挖的1棵油松大树,运往山东省莱芜市以元价格销售。郭挣得运费元。2、年4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受他人雇佣驾驶各自货车在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邢村附近山上,将张某某盗挖的4棵油松大树装载在货车上,运往山东省莱芜市销售。郭某某等四人各挣得运费元。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运输的油松大树价值为元。3、年6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受张某某雇佣在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邢村附近山上,将张某某盗挖的2棵油松大树装载在货车上,运往山东省泰安市销售,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文军运输的油松大树价值各为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五、李某某盗窃案。

查明事实:1、年1月15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和顺县义兴镇团壁村附近山上盗挖2棵胸径30厘米左右,高5、6米左右的油松。

2、年2月11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和顺县义兴镇冯家庄附近山上盗挖1棵胸径30厘米左右,高5米左右的油松。

3、年2月17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和顺县义兴镇冯家庄附近山上盗挖2棵胸径30厘米左右,高6米左右的油松。

4、年2、3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和顺县义兴镇冯家庄附近山上盗挖3棵胸径30厘米左右,高5米左右的油松。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六、张某某盗窃案。

查明事实:年4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受雇佣驾驶各自货车在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邢村附近山上,将他人盗挖的4棵油松大树装载在四辆货车上,运往山东省莱芜市销售。张某某等人各挣得运费元。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运输的油松大树价格各为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此次集中宣判,展示了长治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坚决态度,警示那些蠢蠢欲动、试图以身试法的不法分子,切勿轻举妄动,不要成为破坏老祖宗留下的“青山绿水”的罪人,而是要做保护“金山银山”的守法公民。在下一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长治法院将在市委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职,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切实形成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劲合力,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打造美丽长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编辑:武文静

投稿:沁源法院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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