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令(第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州双互信防水堵漏有限公司

1一般规定

1.1.1工地应创造条件实行封闭管理。在作业区域范围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围档,应选用坚固、整洁的材料,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墙边严禁堆物。在建筑物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护。

1.1.2工地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

1.3工地应铺设整齐、足够宽度的硬化道路,不积水、不堆放构件、材料、保持经常畅通。

1.1.4行人、车辆运输频繁的交叉路口,应悬挂安全指示标牌,在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

1.1.5各种料具应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按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在建工程内部各楼层,应随完工随清理,拆除的模板、料具应码放整齐。

1.1.6在天然光线不足的作业场地、通道及用电设备的开关箱处,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1.1.7工地应将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

2季节施工

2.1.1工地应按照作业条件针对季节性施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1.2雨季施工应考虑施工作业防雨、排水及防雷措施。如雨天挖坑槽、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爆破作业遇雷电天气及沿河流域的工地做好防洪准备,傍山的施工现场做好防滑坡塌方的工作和做好临时设施及脚手架等的防强风措施。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对现场防雷装置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防止雷击伤害。

2.1.3冬期施工应采取防滑、防冻措施。作业区附近应设置的休息处所和职工生活区休息处所,一切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要求;对采用蓄热法浇筑混凝土的现场应有防火措施。

2.1.4遇六级以上(含六级)强风、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严禁露天起重吊装和高处作业。

3土石方作业

3.1.1土石方作业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实行统一管理。应加强施工队伍的培训管理,并建立专业化施工队伍。

3.1.2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基坑工程监理应对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全面监理。

3.1.3基坑工程应贯彻先设计后施工;先支撑后开挖;边施工边监测;边施工边治理的原则。严禁坑边超载,严禁相邻基坑施工不防范相互干扰等做法。

3.1.4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守相关规范,结合当地成熟经验,因地制宜的进行。深基工程施工方案应经主管部门审批或经专家论证。

3.1.5应加强基坑工程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包括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及对岩土变化的监测,应通过监测分析及时预报并提出建议作到信息化施工,防止隐患扩大和随时检验设计施工的正确性。

3.1.6应建立健全基坑工程档案,内容应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3.2施工准备

3.2.1土石方作业和基坑支护的设计、施工应根据现场的环境、地质与水文情况,针对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大小,综合考虑支护方案、土方开挖、降排水方法以及对周边环境采取的措施。

3.2.2勘察范围应根据开挖深度及场地条件确定,应大于开挖边界外按开挖深度1倍以上范围布置勘探点。应根据土的性质、含水情况以及基坑环境合理选定土压力参数。

3.2.3应查明作业范围周边环境及荷载情况,包括地下各种管线分布及现状,道路距离及车辆载重情况,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类型以及地表水排泄情况等。

3.4土方挖掘

3.4.1土方挖掘方法、挖掘顺序应根据支护方案和降排水要求进行,当采用局部或全部放坡开挖时,放坡坡度应满足其稳定性要求。

3.4.2挖掘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先挖坡脚。软土基坑无可靠措施时应分层均衡开挖,层高不宜超过1m。土方每次开挖深度和挖掘顺序必须按设计要求。坑(槽)沟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不得停放机械。

3.4.3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相邻建筑的基础深度时,应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边坡支撑加固措施,并进行沉降和移位观测。

3.4.4施工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3.4.5挖土机作业的边坡应验算其稳定性,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在停机作业面以下挖土应选用反铲或拉铲作业,当使用正铲作业时,挖掘深度应严格按其说明书规定进行。有支撑的基坑使用机械挖掘时,应防止作业中碰撞支撑。

3.4.6配合挖土机作业人员,应在其作业半径以外工作,当挖土机停止回转并制动后,方可进入作业半径内工作。

4.3.7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应及时进行下道工序基础工程施工,减少暴露时间。如不能立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应预留mm厚的覆盖层。

3.4.8当基坑施工深度超过2m时,坑边应按照高处作业的要求设置临边防护,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梯道。当深基坑施工中形成的立体交叉作业时,应合理布局基位、人员、运输通道,并设置防止落物伤害的防护层。

3.4.9从事爆破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按照批准的允许经营范围并严格遵照爆破作业的相关规定进行。

3.5基坑支护

3.5.1支护结构的选型应考虑结构的空间效应和基坑特点,选择有利支护的结构型式或采用几种型式相结合。

3.5.2当采用悬臂式结构支护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基坑深度超过6m时,可选用单支点和多支点的支护结构。地下水位低的地区和能保证降水施工时,也可采用土钉支护。

3.5.3寒冷地区基坑设计应考虑土体冻胀力的影响。

3.5.4支撑安装必须按设计位置进行,施工过程严禁随意变更,并应切实使围檩与档土桩墙结合紧密。档土板或板桩与坑壁间的回填土应分层回填夯实。

3.5.5支撑的安装和拆除顺序必须与设计工况相符合,并与土方开挖和主体工程的施工顺序相配合。分层开挖时,应先支撑后开挖;同层开挖时,应边开挖边支撑。支撑拆除前,应采取换撑措施,防止边坡卸载过快。

3.5.6钢筋混凝土支撑其强度必须达设计要求(或达75%)后,方可开挖支撑面以下土方;钢结构支撑必须严格材料检验和保证节点的施工质量,严禁在负荷状态下进行焊接。

3.5.7应合理布置锚杆的间距与倾角,锚杆上下间距不宜小于2.0m,水平间距不宜小于1.5m;锚杆倾角宜为15o~25o,且不应大于45o。最上一道锚杆覆土厚不得小于4m。

3.5.8锚杆的实际抗拔力除经计算外,还应按规定方法进行现场试验后确定。可采取提高锚杆抗力的二次压力灌浆工艺。

3.5.9采用逆做法施工时,要求其外围结构必须有自防水功能。基坑上部机械挖土的深度,应按地下墙悬臂结构的应力值确定;基坑下部封闭施工,应采取通风措施;当采用电梯间作为垂直运输的井道时,对洞口楼板的加固方法应由工程设计确定。

3.5.10逆做法施工时,应合理的解决支撑上部结构的单柱单桩与工程结构的梁柱交叉及节点构造并在方案中预先设计,当采用坑内排水时必须保证封井质量。

3.6桩基施工

3.6.1桩基施工应按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打桩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作业区上方应无架空线路。

3.6.2予制桩施工桩机作业时,严禁吊装、吊锤、回转、行走动作同时进行;桩机移动时,必须将桩锤落至最低位置;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距桩锤5m以外监视。

3.6.3沉管灌注桩施工,在未灌注混凝土和未沉管以前,应将预钻的孔口盖严。

3.7.4人工挖孔桩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大直径桩的成孔,应首先采用机械成孔。当采用人工挖孔或人工扩孔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应由熟悉人工挖孔桩施工工艺、遵守操作规定和具有应急监测自防护能力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3开挖桩孔应从上自下逐层进行,挖一层土及时浇筑一节混凝土护壁。第一节护壁应高出地面mm。

4距孔口顶周边1m搭设围栏。孔口应设安全盖板,当盛土吊桶自孔内提出地面时,必须将盖板关闭孔口后,再进行卸土。孔口周边1m范围内不得有堆土和其他堆积物。

5提升吊桶的机构其传动部分及地面扒杆必须牢靠,制作、安装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人员不得乘盛土吊桶上下,必须另配钢丝绳及滑轮并有断绳保护装置,或使用安全爬梯上下。

6应避免落物伤人,孔内应设半圆形防护板,随挖掘深度逐层下移。吊运物料时,作业人员应在防护板下面工作。

7每次下井作业前应检查井壁和抽样检测井内空气,当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时,应进行处理和用鼓风机送风。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8井内照明应采用安全矿灯或12V防爆灯具。桩孔较深时,上下联系可通过对讲机等方式,地面不得少于2名监护人员。井下人员应轮换作业,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h。

9挖孔完成后,应当天验收,并及时将桩身钢筋笼就位和浇注混凝土。正在浇注混凝土的桩孔周围10m半径内,其它桩不得有人作业。

3.7地下水控制

3.7.1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充分考虑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采取排水、降水措施,防止地下水渗入基坑。

3.7.2基坑施工除降低地下水水位外,基坑内尚应设置明沟和集水井,以排除暴雨和其他突然而来的明水倒灌,基坑边坡视需要可覆盖塑料布,应防止大雨对土坡的侵蚀。

3.8.3膨胀土场地应在基坑边缘采取抹水泥地面等防水措施,封闭坡顶及坡面,防止各种水流(渗)入坑壁。不得向基坑边缘倾倒各种废水并应防止水管泄露冲走桩间土。

3.8.4软土基坑、高水位地区应做截水帷幕,应防止单纯降水造成基土流失。

3.8.5截水结构的设计,必须根据地质、水文资料及开挖深度等条件进行,截水结构必须满足隔渗质量,且支护结构必须满足变形要求。

3.8.6在降水井点与重要建筑物之间宜设置回灌井(或回灌沟),在基坑降水的同时,应沿建筑物地下回灌,保持原地下水位,或采取减缓降水速度,控制地面沉降。

4高处作业

4.1.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制作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帽》(GB)的有关规定。

4.1.2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选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带》(GB)的有关规定。

4.1.3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4.1.4建筑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盖严并固定牢固。

4.1.5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入口处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4.1.6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4.1.7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4.2临边作业

4.2.1工作边沿无维护设施或维护设施高度低于mm的,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如: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拦板的阳台及楼梯段,框架结构各层楼板尚未砌筑维护墙的周边,坡形屋顶周边以及施工升降机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等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4.2.2水平工作面防护栏杆高度应为1.2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周边栏杆应高1.5m,应能经受N外力。防护栏杆应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mm的挡脚板。

4.3洞口作业

4.3.1在孔与洞口边的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包括因施工工艺形成的深度在2m及以上的桩孔边、沟槽边和因安装设备、管道预留的洞口边等。

4.3.2较小的洞口,应采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应能防止移位;较大的洞口除应在洞口采用安全网或盖板封严外,还应在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

4.3.3墙面处的竖向洞口(如电梯井口、管道井口),除应在井口处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外,井道内应每隔10m设一道平网。

4.4攀登作业

4.4.1用于登高和攀登的设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攀登用具必须牢固可靠。

4.4.2梯子不得垫高使用。梯脚底部应坚实并应有防滑措施,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折梯使用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4.3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4.5悬空作业

4.5.1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如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并视作业条件设置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佩带安全带等安全措施。

4.5.2钢筋绑扎、安装骨架作业应搭设脚手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作业或攀登骨架上下。

4.5.3浇注离地2m以上混凝土时,应设置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杆上操作。

4.5.4悬空进行门窗安装作业时,严禁站在拦板上作业,且必须挂牢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拴牢在上方可靠物上。

4.6交叉作业

4.6.1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4.6.2各种拆除作业(如钢模板、脚手架等)上面拆除时下面不得同时进行清整。物料临时堆放处应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

4.6.3建筑物的出入口,升降机的上料口等人员集中处的上方,应设置防护棚。防护棚的长度不应小于防护高度的物体坠落半径的规定。当建筑外侧面临街道时,除建筑立面采取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外,尚应在临街段搭设防护棚并设置安全通道。

4.6.4设置悬挑物料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必须将其荷载独立传递给建筑结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物料平台与脚手架、模板支撑进行连接。

5.模板

5.1.1模板施工前,应根据建筑物结构特点和混凝土施工工艺进行模板设计,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5.1.2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混凝土自重、侧压力和施工中产生的荷载及风荷载。

5.1.3各种材料模板的制作,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1.4模板支架材料宜采用钢管、门型架、型钢、塔身标准节、木杆等。模板支架材质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2设计计算

5.2.1模板荷载效应组合及其各项荷载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的有关规定。

5.2.2模板风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的规定,取n=5。

5.2.3模板支架立杆的稳定性计算,对扣件式钢管支架在符合有关构造要求后,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有关脚手架立杆的稳定性计算公式进行。

1模板支架立杆轴向力设计值N及弯矩设计值M,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N=1.2ΣNGk+1.4ΣNQk(7.2.3—1)

M=0.6×1.4Mwk=0.6×1.4WkLah2/10(7.2.3—2)

式中ΣNGk——模板及支架自重、新浇混凝土自重与钢筋自重标准值产生的轴向力总和;

ΣNQk——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荷载标准值、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标准值产生的轴向力总和;

Mwk——水平风荷载产生的弯矩标准值;

M——水平风荷载产生的弯矩设计值。

2模板支架立杆的计算长度L0,应按下式计算:

L0=h+2a(7.2.3—3)

式中h——支架立杆的步距;a——模板支架立杆伸出顶层横向水平杆中心线至模板支撑点距离。

5.2.4模板支架底部的建筑物结构或地基,必须具有支撑上层荷载的能力。当底部支撑楼板的设计荷载不足时,可采取保留两层或多层支架立杆(经计算确定)加强;当支撑在地基上时,应验算地基的承载力。

5.3构造要求

5.3.1各种模板的支架应自成体系,严禁与脚手架进行连接。

5.3.2模板支架立杆底部应设置垫板,不得使用砖及脆性材料铺垫。并应在支架的两端和中间部分与建筑结构进行连接。

5.3.3模板支架立杆在安装的同时,应加设水平支撑,立杆高度大于2m时,应设两道水平支撑,每增高1.5-2m时,再增设一道水平支撑。

5.3.4满堂模板立杆除必须在四周及中间设置纵、横双向水平支撑外,当立杆高度超过4m以上时,尚应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5.3.5当采用多层支模时,上下各层立杆应保持在同一垂直线上。

5.3.6需进行二次支撑的模板,当安装二次支撑时,模板上不得有施工荷载。

5.3.7模板支架的安装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完毕浇筑混凝土前,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5.3.8应严格控制模板上堆料及设备荷载,当采用小推车运输时,应搭设小车运输通道,将荷载传给建筑结构。

5.4模板拆除

5.4.1模板支架拆除必须有工程负责人的批准手续及混凝土的强度报告。

5.4.2模板拆除顺序应按设计方案进行。当无规定时,应按照先支的后拆,先拆主承重模板后拆次承重模板。

5.4.3拆除较大跨度梁下支柱时,应先从跨中开始,分别向两端拆除。拆除多层楼板支柱时,应确认上部施工荷载不需要传递的情况下方可拆除下部支柱。

5.4.4当水平支撑超过二道以上时,应先拆除二道以上水平支撑,最下一道大横杆与立杆应同时拆除。

5.4.5模板拆除应按规定逐次进行,不得采用大面积撬落方法。拆除的模板、支撑、连接件应用槽滑下或用绳系下。不得留有悬空模板。

6施工用电

6.1.1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

6.1.2施工用电应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挡案,定期经项目负责人检验签字。

6.1.3施工现场应定期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6.1.4施工用电应定期检测。

6.2用电环境

6.2.1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生活设施和

堆放构件、材料等。

2.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在建工程应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数值: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

表6.2.1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架空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4m

6m

8m

10m

3.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6.2.2对外电架空线路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不能满足第8.2.1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按现行行业规范规定搭设防护设施并设置警告标志。

2.在架空线路一侧或上方搭设或拆除防护屏障等设施时,必须停电后作业,并设监护人员。

6.2.3对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气设备周围应无可能导致电气火灾的易燃、易爆物和导致绝缘损坏的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6.2.4对机械损伤的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撞击等机械伤害,否则应做防护处理。

6.2.5雷电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内的施工升降机、钢管脚手架等金属设施,若在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且在下表规定范围之内时,应按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表6.2.5施工现场内金属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金属设施高度(m)

≤15

≤50

15<,<40

≤32

40≤,<90

≤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注:地区年平均雷暴日可查阅《建筑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防雷装置的避雷针(接闪器)可采用φ20钢筋,长度应为1~2m;当利用金属构架做引下线时,应保证构架之间的电气连接;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6.3接地、接零

6.3.1施工用电基本保护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施工用电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其保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应将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由专用发电机供电时,必须将发电机的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且应独立设置。

3.当施工现场直接由市电(电力部门变压器)等非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基本接地、接零方式应与原有市电供电系统保持一致。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4.在供电端为三相四线供电的接零保护(TN)系统中,应将进户处的中性线(N线)重复接地,并同时由接地点另引出保护零线(PE线),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6.3.2施工用电保护接零与重复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线)连接。

2.保护零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零线应自专用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处,或配电室、总配电箱进线处的中性线(N线)上引出;

2)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绝缘导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

3)保护零线(PE线)必须与工作零线(N线)相隔离,严禁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混用。

4)保护零线上不得装设控制开关或熔断器;

5)保护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对应工作零线截面。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的多股绝缘铜线。

3.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得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以及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

6.3.3施工用电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重复接地应与保护零线连接,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6.3.4施工用电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接近负荷中心,应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并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出入措施。

2.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柜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柜应做名称、用途、分路标记;

3)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

6.3.5施工用电自备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2.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应独立设置,与外电源隔离。

6.4配电线路

6.4.1施工用电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并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上;

2.架空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5%)和机械强度要求;

3.架空敷设档距不应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应小于0.3m。

4.架空线敷设高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距施工现场地面不小于4m;

2)距机动车道不小于6m;

3)距铁路轨道不小于7.5m;

4)距暂设工程和地面堆放物顶端不小于2.5m;

5)距交叉电力线路:0.4kV线路不小于1.2m;10kV线路不小于2.5m。

5.架空线路敷设的相序排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单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从左起为L1、N、L2、L3、PE;

2)双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上横担从左起为L1、L2、L3;下横担从左起为L1、(L2、L3)N、PE;

6.4.2施工用电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2.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筑物、道路

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

3.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电缆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4.i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竖井、垂直孔

洞,逐层固定,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应小于1.8m;

6.5配电箱及开关箱

6.5.1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6.5.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6.5.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6.5.4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6.5.5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于地面上拖拉。

6.5.6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6.5.7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6.5.8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开关箱(末级)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场所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2.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t)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I.t≤30mA.S)。

6.6照明

6.6.1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场所,照明电压应为V。

2.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粉尘和狭窄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

3.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24V。

4.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应大于12V。

5.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6.6.2施工用电照明变压器必须为隔离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6.6.3施工照明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6.6.4施工照明使用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应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m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将V碘钨灯做移动照明。

6.6.5施工用电照明器具的形式和防护等级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6.6.6需要夜间或暗处施工的场所,必须配置应急照明电源。

6.6.7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辆、飞机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红色警戒照明。

7施工机具

7.1.1中小型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施工机具运到施工现场,必须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挂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基座除必须与PE线连接外,且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装设漏电保护器。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

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独立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并按设备的计算负荷设置相匹配的控制电器。

4.各种设备应按规定装设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5.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6.作业人员应按机械保养规定做好各级保养工作。机械运转中不得进行维护保养。

7.1.2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Ⅰ类或Ⅱ类手持电动工具。若采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将其金属外壳与PE线连接,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用品。

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手持式砂轮等电动工具应按规定安装防护罩。

7.1.3移动式电动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移动式电动机械的扶手应有绝缘防护,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2.使用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7.1.4固定式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安装应稳定牢固,露天应有防雨棚。开关箱与机械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3m,其电源线路应穿管固定。操作及分、合闸时应能看到机械各部位工作情况。

2.混凝土搅拌机作业中严禁将工具探入筒内扒料;维修、清洗前,必须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清理料坑时,必须用保险链将料斗锁牢。

3.混凝土泵车作业前,应支牢支腿,周围无障碍物,上面无架空线路;混凝土浇注人员不得在布料杆正下方作业;当布料杆呈全伸状态时,不得移动车身,施工超高层建筑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钢筋冷拉机场地应设置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卷扬机位置应使操作人员看清全部冷拉现场,并应能避免断筋伤及操作人员。

5.木工平刨、电锯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严禁随意拆除。操作人员必须是经培训的指定人员。严禁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动机的多功能机械。

7.1.5机动翻斗车司机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合格证。行车时必须将料斗锁牢,严禁料斗内载人。在坑边卸料时,应设置安全档块,接近坑边时应减速行驶。司机离机时,应将内燃机熄火,并挂挡、拉紧手制动器。

7.2焊接设备

7.2.1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机露天放置应有防雨设施。每台电焊机应有专用开关箱,使用断路器控制,一次侧应装设漏电保护器,二次侧应装设空载降压装置。焊机外壳应与PE线相连接。

2.电焊机二次侧进行接地(接零)时,应将二次线圈与工件相接的一端接地(接零),不得将二次线圈与焊钳相接的一端接地(接零)。

3.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5m,且不应拖地,与焊机接线柱连接牢固,接线柱上部应有防护罩。

4.焊接电缆应使用防水橡皮护套多股铜芯软电缆,且无接头,电缆经过通道和易受损伤场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严禁使用脚手架、金属栏杆、钢筋等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5.焊钳必须采用合格产品,手柄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性能,与电缆连接牢靠。严禁使用自制简易焊钳。

6.焊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操作,并按规定穿工作服、绝缘鞋、戴手套及面罩。

7.焊接场所应通风良好,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否则应予清除或采取防护措施。

8.焊修其它机电设备时必须首先分断该机电设备的电源,并暂时拆除该机电设备的PE线后,方可进行焊修。

9.下列作业情况应先分断电源:

1)改变焊机接头;

2)更换焊件、改接二次回路;

3)焊机转移作业地点;

4)焊机检修;

5)暂停工作或下班时。

7.2.2气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应有防护圈和安全帽,瓶阀不得粘有油脂。场内搬运应采用专门抬架或小推车,不得采用肩扛、高处滑下、地面滚动等方法搬运。

2)严禁氧气瓶和其它可燃气瓶(如乙炔、液化石油等)同车运输和在一起存放。

3)氧气瓶距明火应大于10m,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应留有0.1Mpa以上的余压。

4)夏季应防止爆晒,冬季当瓶阀、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发生冻结时可用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

2.乙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焊作业应使用乙炔瓶,不得使用浮筒式乙炔罐。

2)乙炔瓶存放和使用必须立放,严禁卧放。

3)乙炔瓶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oC,夏季应防止爆晒,冬季发生冻结时,应采用温水解冻。

3.胶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焊、气割应使用专用胶管,不得通入其它气体和液体,两根胶管不得混用(氧气胶管为红色,乙炔胶管为黑色)。

2)胶管两端应卡紧,不得有漏气,出现折裂应及时更换,胶管应避免接触油脂。

3)操作中发生胶管燃烧时,应首先确定哪根胶管,然后折叠、断气通路、关闭阀门。

4.气焊设备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装有减压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得有松动、漏气、油污等。工作结束时应先关闭瓶阀,放掉余气,表针回零位,卸表妥善保管。

2)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当使用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时,必须经常检查水位,每天更换清水,检查泄压装置保持灵活完好;当使用干式回火防止器时,应经常检查灭火管具并应防止堵塞气孔。当遇回火爆破后,应检查装置,属于开启式应进行复位;属于泄压模式应更换膜片。

7.2.3气焊设备在容器、管道的焊补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可以拆卸的,应进行拆卸,移到安全区域作业;

2设备管道停工后,应用盲板截断与其相连接的其它出入管道;

3动火前,容器、管道必须彻底置换清洗;

4采用置换清洗时,应不断地从设备管道内外的不同地点采取空气样品检验,对置换后的结果,必须以化学分析报告为准;

5动火焊补时,应打开设备管道所有人孔、清扫孔等孔盖;

进入设备管道内采用气焊作业时,点燃和熄灭焊枪均应在设备外部进行。

8垂直运输机械

8.1.1各类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及拆卸,应由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其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原机械图纸及说明书规定,并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8.1.2转移工地重新安装的垂直运输机械,在交付使用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试验、检验并对各安全装置的可靠度及灵敏度进行测试,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试验资料应纳入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8.1.3起重机的基础必须能承受工作状态的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起重机稳定性的要求。

10.1.4除按规定允许载人的施工升降机外,其它起重机严禁在提升和降落过程中载人。

10.1.5起重机司机及信号指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8.1.6每班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应对制动器、钢丝绳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各机构进行空载运转,发现不正常时,应予排除。

8.1.7起重机司机开机前,必须鸣铃示警。

8.1.8必须按照垂直运输机械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使用条件正确操作,严禁超载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8.1.9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严禁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作业。当需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挂警示牌。

8.1.10作业中起重机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交给非本机的司机操作。工作结束后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断开主电源,锁好电箱。

8.1.11维修更换零部件应与原垂直运输机械零部件的材料、性能相同;外购件应有材质、性能说明;材料代用不得降低原设计规定的要求;维修后,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试验合格;机械维修资料应纳入该机设备档案。

8.2塔式起重机

8.2.1塔式起重机必须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专业生产厂生产的合格产品。使用塔式起重机除需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外,还应按规定进行正常使用时的常规检验。

8.2.2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轨道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说明书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对路基及轨道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2.安装及拆卸作业前,必须认真研究作业方案,严格按照架设程序分工负责,统一指挥。

3.安装塔式起重机必须保证安装过程中各种状态下的稳定性,必须使用专用螺栓,不得随意代用。

4.用旋转塔身方法进行整体安装及拆卸时,应保证自身的稳定性。详细规定架设程序与安全措施,对主、副地锚的埋设位置、受力性能以及钢丝绳穿绕、起升机构制动等应进行检查,并排除塔式起重机旋转过程中障碍,确保塔式起重机旋转中途不停机。

5.塔式起重机附墙杆件的布置和间隔,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当塔身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大于说明书规定时,应验算附着杆的稳定性,或重新设计、制作,并经技术部门确认,主管部门验收。在塔式起重机未拆卸至允许悬臂高度前,严禁拆卸附墙杆件。

6.顶升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液压系统应空载运转,并检查和排净系统内的空气;

2)应按说明书规定调整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使起重臂力矩与平衡臂力矩保持平衡符合说明书要求,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

3)顶升作业应随时监视液压系统压力及套架与标准节间的滚轮间隙。顶升过程中严禁起重机回转和其他作业;

4)顶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连接螺栓。

8.2.3塔式起重机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及说明书规定,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回转限制器、行走限位开关及夹轨器等安全装置。

8.2.4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及清理障碍物;检查金属结构、连接螺栓及钢丝绳磨损情况;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空载运转,试验各机构及安全装置并确认正常。

2.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严禁超载、斜拉和起吊埋在地下等不明重量的物件;

3.吊运散装物件时,应制作专用吊笼或容器,并应保障在吊运过程中物料不会脱落。吊笼或容器在使用前应按允许承载能力的两倍荷载进行试验,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

4.吊运多根钢管、钢筋等细长材料时,必须确认吊索绑扎牢靠,防止吊运中吊索滑移物料散落;

5.两台及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之间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调整相临塔式起重机的工作高度、加设行程限位、回转限位装置等措施,并制定交叉作业的操作规程;

6.塔式起重机在弯道上不得进行吊装作业或吊物行走;

7.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不得拖地行走;沿塔身垂直悬挂的电缆,应使用不被电缆自重拉伤和磨损的可靠装置悬挂;

8.作业完毕,塔式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应松开回转制动器,起重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

8.3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电梯)

8.3.1施工升降机安装与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升降机处于安装工况,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GB及说明书的规定,依次进行不少于两节导轨架标准节的接高试验;

2.施工升降机导轨架随接高标准节的同时,必须按说明书规定进行附墙连接,导轨架顶部悬臂部分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的高度;

3.施工升降机吊笼与吊杆不得同时使用。吊笼顶部应装设安全开关,当人员在吊笼顶部作业时,安全开关应处于吊笼不能启动的断路状态;

4.有对重的施工升降机在安装或拆卸过程吊笼处于无对重运行时,应严格控制吊笼内载荷及避免超速刹车;

5.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拆卸导轨架作业不得与铺设或拆除各层通道作业上下同时进行。当搭设或拆除楼层通道时,吊笼严禁运行。

6.施工升降机拆卸前,应对各机构、制动器及附墙进行检查,确认正常时,方可进行拆卸工作。

8.3.2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及说明书规定,施工升降机应安装限速器、安全钩、制动器、限位开关、笼门联锁装置、停层门(或停层栏杆)、底层防护栏杆、缓冲装置、地面出入口防护棚等安全防护装置。

8.3.3凡新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应进行额定荷载下的坠落试验。正在使用的施工升降机,按说明书规定的时间(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荷载的坠落试验。

8.3.4施工升降机操作、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班使用前应对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导轨接头、吊笼、电源、控制开关在零位、联锁装置等进行检查,并进行空载运行试验及试验制动器可靠度;

2.施工升降机额定荷载试验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应从最低层开始上升,不得自上而下运行,当吊笼升高离地面1~2m时,停机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

3.施工升降机吊笼进门明显处必须标明限载重量和允许乘人数量,司机必须经核定后,方可运行。严禁超载运行。

4.施工升降机司机应按指挥信号操作,作业运行前应鸣声示意。司机离机前,必须将吊笼降到底层,并切断电源锁好电箱。

5.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不得任意拆检调整,应按规定的期限,由生产厂或指定的认可单位进行鉴定或检修。

8.4物料提升机

8.4.1物料提升机应有图纸、计算书及说明书,并按相关标准进行试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8.4.2物料提升机设计、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物料提升机的结构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17的有关规定;

2.物料提升机设计提升机结构的同时,应对其安全防护装置进行设计和选型,不得留给使用单位解决。物料提升机应包括以下安全防护装置:

1)安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

2)楼层口停靠栏杆(门);

3)吊篮安全门;

4)上料口防护门;

5)上极限限位器;

6)信号、音响装置。

对于高架(30m以上)物料提升机,还应具备下列安全装置:

7)下极限限位器;

8)缓冲器;

9)超载限制器;

10)通讯装置。

3.物料提升机应有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高度及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8.4.3物料提升机安装与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进行,并设专人统一指挥;

2.物料提升机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配套及节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缆风绳锚固及墙体附着连接处进行检查;

3.物料提升机架体应随安装随固定,节点采用设计图纸规定的螺栓连接不得任意扩孔;

4.物料提升机稳固架体的缆风绳必须采用钢丝绳。附墙杆必须与物料提升机架体材质相同,严禁将附墙杆连接在脚手架上,必须可靠的与建筑结构相连接。架体顶端自由高度与附墙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物料提升机采用旋转法整体安装或拆卸时,必须对架体采取加固措施,拆卸时必须待起重机吊点索具垂直拉紧后,方可松开缆风绳或拆除附墙杆件;安装时,必须将缆风绳与地锚拉紧或附墙杆与墙体连接牢靠后,起重机方可摘钩;

6.物料提升机卷扬机应安装在视线良好,远离危险作业区域。钢丝绳应能在卷筒上整齐排列,其吊篮处于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应留有不少于3圈的钢丝绳。

8.4.4凡安装断绳保护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在物料提升机重新安装时进行额定荷载下的坠落试验外,对正在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应定期(至少1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荷载的坠落试验。

8.4.5物料提升机操作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班作业前,应对物料提升机架体、缆风绳、附墙架及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并经空载运行试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物料提升机运行时,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配,不得超载运行和物料超出吊篮外运行;

3.物料提升机作业时,应设置统一信号指挥,当无可靠联系措施时,司机不得开机;高架提升机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或设置摄像显示装置。

4.设有起重扒杆的物料提升机,作业时,其吊篮与起重扒杆不得同时使用;

5.不得随意拆除物料提升机安全装置,发现安全装置失灵时,应立即停机修复;

6.严禁人员攀登物料提升机或乘其吊篮上下;

7.物料提升机司机下班或司机暂时离机,必须将吊篮降至地面,并切断电源,锁好电箱。

9建筑拆除

9.1.1建筑拆除施工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由有拆除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

9.1.2建设单位应提供被拆除建筑的详细图纸和相关资料,包括原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使用过程中的改建等全部资料。

9.1.3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区进行勘测调查,评估拆除过程中对相邻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选择最安全的拆除方法。

9.1.4建筑拆除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1)对作业区环境包括周围建筑、道路、管线、架空线路等,准备采取的措施说明;

2)被拆除建筑的高度、结构类型以及结构受力简图;

3)拆除方法设计及其安全措施;

4)垃圾、废弃物的处理;

5)采取减少对环境影响的措施,包括噪声、粉尘、水污染等;

6)人员、设备、材料计划;

7)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9.1.5建筑拆除施工前,必须将通入该建筑的各种管道及电气线路切断。

9.1.6建筑拆除作业区应设置围栏、警告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9.1.7建筑拆除作业必须有统一指挥人员,施工前应向全体作业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岗位分工和岗位交底,使全体人员都清楚作业要求。

9.1.8建筑拆除过程中,需用照明和电动机械时,必须另设专用配电线路,严禁使用被拆除建筑中的电气线路。

9.1.9由于建筑改造、装修工程,当涉及建筑结构的变动及拆除时,应由建设单位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9.2高处拆除

9.2.1高处拆除施工的原则应是按建筑物建设时相反的顺序进行。应先拆高处,后拆低处;先拆非承重构件,后拆承重构件;屋架上的屋面板拆除,应由跨中向两端对称进行。

9.2.2高处拆除顺序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由上至下逐层进行,不得数层同时进行交叉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保持未拆除部分的稳定,必要时应先加固后拆除,其加固措施应在方案中预先设计。

9.2.3高处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稳固的结构部位上,当不能满足时,应搭设工作平台。

9.2.4高处拆除石棉瓦等轻型屋面工程时,严禁踩在石棉瓦上操作,应使用移动式挂梯,挂牢后操作。

9.2.5高处拆除时楼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也不得在楼板上堆放材料和被拆除的构件。

9.2.6高处拆除时拆除的散料应从设置的溜槽中滑落,较大或较重的构件应使用吊绳或起重机吊下。严禁向下抛掷。

9.2.7高处拆除中每班作业休息前,应拆除至结构的稳定部位。

9.3推倒法拆除

9.3.1建筑物不宜采用推倒方法拆除,在建筑物推倒范围内若有其他建筑物时,严禁采用推倒方法拆除。

9.3.2当建筑物必须采用推倒法拆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砍切墙根的深度不得超过墙厚的1/3。墙厚小于两块半砖时,不得进行掏掘。

2.在掏掘前应用支撑撑牢,应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

3.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所有人员退至建筑物高度二倍以外时,方可推倒。

4.钢筋混凝土柱的拆除,必须先用吊车将柱吊牢,再将柱根部一侧剔凿混凝土,用气焊切断柱一侧钢筋。然后方可用拖拉机将柱拉倒,拖拉机与柱子之间应有足够避开柱子拉倒时的危险的距离。

9.4爆破法拆除

9.4.1爆破法拆除施工企业应按批准的允许经营范围施工,参加爆破作业人员应由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9.4.2爆破法拆除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完成预拆除工作,并准备现场药包临时存放与制作场所。

9.4.3应严格遵守《拆除爆破安全规程》GB××××的规定。施工方案中应预估计拆除物塌落的震动及对附近建筑物的影响,必要时采取防震措施。可采取在建筑物内部洒水、起爆前用消防车喷水等减少粉尘污染措施。

9.4.4爆破法拆除时,可采用对爆破区周围道路的防护、避开道路方向或规定断绝交通时间等方法。

9.4.5拆除爆破作业应有设计人员在场,并对炮孔逐个验收以及设专人检查装药作业,并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和覆盖。

9.4.6爆破法拆除时,除对爆破体表面进行覆盖外,还应对保护物做重点覆盖或设防护屏障。

9.4.7爆破法拆除时,拆除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或导爆管起爆网路。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电信通讯设备进入爆区前应先关闭。

9.4.8爆破法拆除时,必须待建筑物爆破倒塌稳定后,方可进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研究处理,经检查确认爆破作业安全后,方可下达警戒解除信号。

10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准备工作

10.1.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0.1.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0.1.3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现场“三违”行为,应加以制止和劝阻。

10.1.4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

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0.1.5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0.1.6施工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级领导、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熟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各

项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应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施工要求贯彻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中。

10.2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10.2.1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安全资质,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认定,

方可承揽(集团)公司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及相关内容。

10.2.2项目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预评价,采取专项措施,并到安环处备案。

10.2.3施工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到安环处备案。

10.2.4生产区域投资项目施工,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安排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10.2.5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针对工程施工方法、现场实际等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凡没有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律不准开工。

10.2.6施工现场如遇与生产单位交叉作业时,由施工单位草拟安全措施,经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协商确认后实施,由生产单位负责落实、监督、检查及考核。

10.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0.3.1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开工前三通(水通、电通、路通)一平(场地平整)的规定,保证供电、供水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施工道路畅通。

10.3.2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具和防护服装。

10.3.3土方工程应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等开挖深度和土质情况,确定边坡度或采用支撑以防土方坍塌。

10.3.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

10.3.5进入施工现场的大机具,大宗材料、构件、工房等应按施工总平面的设计合理堆放,毒品和危险品要妥善保管;现场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设备包装拆下后应将钉子拔掉或打弯。

10.3.6施工现场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临边(阳台、楼板、层面、基坑、挑平台、雨篷、水塔马道两侧)应设有效防护或盖板;竖向洞口采用钢制工具式栅栏开启门,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标准。

10.3.7变配电源危险处应设置不低于mm的隔离栅栏;电闸箱、砼搅拌机、卷扬机、钢木作业区等应按规定搭设防雨棚。

10.3.8施工现场所装设的各种缆风绳不准绑在树木、电杆、临时墙体、轨道或机具上;并按规定设置地锚固定,各种缆风绳不得与电源线交叉,特殊情况下应采用有效隔离措施。

10.3.9垂直立体交叉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隔离层并严格控制作业层荷

载;高层施工作业,应有严格防止物件坠落的安全设施。

10.3.10对需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10.3.11拆除复杂和危险性的设施,应按拆除方案和有关拆除工程规定进行,并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同时要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

10.3.12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0.3.13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0.3.14脚手架安全管理

⑴木质脚手架应按规定使用剥皮杉木杆,立杆稍头直径不得小于70mm,小横杆直径不得小于80mm;禁止使用杨、柳、椴、油松等料;钢制脚手架应使用直径48--51mm,壁厚3-3.5钢管,弯曲、压扁,有裂缝的不得使用,严禁钢、木混用。

⑵架子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搭设脚手架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平整场地夯实基础,排好立杆间距,与墙连接点和结构固定部分应安全可靠。

⑶(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1.2米,大横杆间距不能小于1.2米)脚手架作业层应铺满架板,并且要铺平、铺严、铺实、两端要固定,不得有探头板,外侧应有安全网防护。

⑷脚手架应以施工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⑸脚手架在使用中严禁超载,砌筑用的承重架不得超过N/m2,装修架不得超过N/m2,并应经常检查其可靠性和稳定性,严禁乱拆乱改。

⑹脚手架拆除时,应由原搭设架子的本工种人员进行,坚持“谁搭设、谁拆除”和“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后搭先拆、一步一清”的原则,严禁上下同时拆除作业,严禁乱抛掷。

⑺拆下的架料应由作业人员逐次向下传递或用绳、升降机送下,按规定分类堆放整齐。

10.3.15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⑴工程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施工单位所需相匹配的施工电源;施工单位应按GB--9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执行。

⑵电工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无证及非专业人员禁止操作。

⑶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变配电箱、开关箱、高压线路区等均应按电业管理规定挂置针对性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⑷施工现场用电原则上采用三相五线制(即TN--S接零保护系统);施工现场由于条件限制,也可采用TT系统(即电气设备外壳直接与大地连接),其接地电阻值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⑸所有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按规定做好接零或接地,严禁串联;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保护地线。

⑹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配电箱、开关箱进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或侧面、电源的

引出线应穿管设防水弯头。

⑺移动式电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保证线路绝缘良好,并装有相匹配的漏电保护器。

⑻实行“一机一闸”制,逐步实现“一机一闸一保护(漏电保护器)”,严禁一机多闸。

⑼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导线应采用防爆橡胶绝缘线;在潮湿、狭小、低矮、杂乱、设备内部和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等易导电场所施工作业,应使用相应的安全电压。

10.3.16起重吊装安全管理

⑴起重吊装作业和吊装指挥人员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⑵各种起重吊装设备(含龙门架)的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应齐全可靠。如:行程限位、高度限位、变幅限位、起重警报器、吊钩保险、卷扬保险、上料口的防护等,龙门架、井字架的使用应按JGJ88--92规范标准进行。严禁吊运的装置上载人及吊挂通有能源的电力、动力管线。

⑶各种设备、构件吊装应按设计规定的吊点进行,无规定吊点,应按方案进行试吊,无问题后再行起吊。起重吊装的全过程严格执行

起重吊运作业“十不吊”的规定。

⑷较大构件吊装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可行的吊装方案,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⑸吊装设备的拆除要制定方案,确定指挥人员。拆除前应划定危险区域,要有安全交底,有监护,分工负责,职责明确。

10.3.17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⑴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报废。

⑵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⑶对准备投入运行的各种大修、改装革新机具,必须应事先经调试运转并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⑷各种机械传动部位的防护装置、运转台(座)的稳固装置、限位、保险装置,应齐全、有效、灵敏、可靠。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⑸电动机具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正式运转的各种机械应有防雨、防晒措施。

⑹严格执行“十字作业法”(作业时,操作人员要站在转动部位旋转离心力的垂直方向上)及机械作业“三不准”(作业时,操作者不得戴围巾或手套;不得伸手或伸头查看转动部位;不得擅自离岗)。

⑺各种机械操作人员都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⑻加强对操作人员管理,严格机组负责制,责任到人。严格执行机械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10.3.18五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雷电、防倒塌)安全管理

⑴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⑵厂房、办公室、工房、民工住地严禁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

⑶厂房、办公室、工房、汽车房、机械车间等重点要害部位,配漆、刷(喷)漆、衬胶等易燃挥发性气体作业现场,要视情况在划定适当范围内严禁烟火。

⑷施工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员,开展日常巡检、监督工作。

⑸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电炉和用电褥子取暖。

⑹新进厂(现场)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有技术资料,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

⑺对使用的锅炉,每年应进行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⑻司炉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遇有锅

炉超压、缺水、漏水、仪表失灵、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防止意外。

⑼对运行的锅炉,设备部门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及运行记录。运行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⑽土石方工程爆破、旧建筑物等爆破,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爆破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向持证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⑾施工单位应加强雷管、炸药、导火索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专人负责。

⑿施工单位应使用合格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受压容器。使用时应检查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⒀搬运气瓶时不准碰撞,使用时应安放在安全距离之外,禁止空砸、爆晒、油脂污染。

⒁大型起重吊装设备、龙门架、井字架、烟囱、水塔、铁塔等应按规定设避雷装置。

⒂电气线路应按电业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接地。

⒃雷雨天不得露天高空作业,人体不得接触防雷装置。

⒄所有外脚手架、作业平台、梯子、屋面、钢结构架、管道应定期检查,雪后应及时清扫。坡道、马路应有防滑措施(钉防滑条、撒炉渣、锯末等)。

⒅冬季施工水源应常检查维护,一旦发生冻胀、裂水管及水龙头现象,应及时修复。

⒆冬季生火取暖工房、民工住地要安排专人看火,炉盖应盖严、烟道要畅通、设置防风罩、留有通气孔、防止煤气中毒发生。

⒇因工程需要改动生产单位原有的能源介质管道时,应经有关部门

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21)在阴沟内防腐作业区或煤气生产作业区作业,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对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测定。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按规定戴防毒面(罩)具或停止作业。带气作业时,应随时注意风向变化,施工人员应站在风向的上方操作。

(22)冬季使用的亚硝酸钠等防冻剂,施工单位建立保管、发放、领用、管理剩余料等管理制度。

10.4外用工安全管理

10.4.1对外用工的管理应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10.4.2施工单位在使用本单位以外的临时雇工(民工)之前,应与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安全协议书,并注明有效期限、有效范围以及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

10.4.3施工单位的外用工应经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外用工冒名顶替,严禁施工单位私招乱用。

10.5安全检查

10.5.1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10.5.2检查内容和标准应按JGJ59-88《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执行。

10.5.3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坚持以班组、工号、工地、本单位自查自纠为主,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违章消除隐患。

10.5.4各级安全专(兼)人员有安全检查监督权,对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违章和隐患有停工权。

10.5.5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和隐患,施工单位应及时解决,暂无条件解决的应制定临时措施和整改期限。对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整改

不及时导致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应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10.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0.6.1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0.6.2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0.6.3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0.6.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

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10.6.5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6.6主要伤害事故的防范

⑴防物体打击

①立体交叉作业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②严格落实防落物的安全措施,搭设的保护棚应可靠、牢固。

③高处各层平台应严密,梯子牢固,栏杆下部应设踢脚板。

④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切割下来的碎块等应有防坠落的措施,做到人走场地清,以防落物伤人。

⑤吊运设备或物件须捆扎牢固,所用吊具合乎标准,吊前检查确认无误,棱角部应加垫。

⑵防高空坠落

①高空作业者应佩戴合格安全带。

②爬高或在高处作业应佩戴垂直或水平安全绳。

③高处作业使用的踏板应绑扎牢固,不准设探头板,平台板沿及孔洞要设围栏和明显标志。

⑶防触电

①施工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要完好,带电部分不准裸露,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要按标准绞接并包扎。

③露天设置的临时用电设施,应有防雨设施、有接零接地保护。

④手持照明灯、在金属窗口内部、地下室、潮湿区域设置的临时照

明采用安全电压。

⑤工程指挥部指定产权单位应设停送电负责人,专人联系。停送电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停电执行挂牌制度。

⑷防有害气体伤害

①施工区域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线、阀门处应设明显标志。

②施工区域的易燃易爆区的明火作业,应先办理审批动火手续,经

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

③在易中毒区域作业前,应检测作业环境有害气体的浓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⑸防起重伤害

①起重设备不能带隐患作业,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②起重作业应由专人指挥、信号要明显准确、标准。

③起重作业应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⑹防车辆伤害

①不准沿铁路道轨外侧1.5米以内行走,停靠其他车辆或堆放物品,横跨铁路应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

②施工区域内铁路线和道口应设专人监护。

③机车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应提前减速鸣笛。

④汽车、汽车吊等设备需在道轨外1.5米以内作业,应由指挥部报请总调批准,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近邻线路应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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